台灣跟上世界腳步,期望在2050年邁向淨零排放。2021年下半年以來,有關《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》的修法工作正緊鑼密鼓的進行中。其中,有關「碳權」的討論尤其牽動企業的神經,許多人忙著打探可以哪裡買到碳權,或是各種綠色方案能否透過碳權轉換成收入等等。 台灣有關碳權的相關資訊相當紊亂。本文為大家釐清觀念,也提出台灣規劃碳權交易的一些思考原則。
我們首先需要認知到:所謂的「碳權」,來自兩種不同碳定價機制,一是政府法令規範的「總量管制與交易」(碳交易),二是「碳抵換機制」;前者是交易政府發放的「排放配額」,後者是減碳投資開發所得的「減排量」。世界各國碳交易市場都是前者為主,後者為輔,兩者不能混為一談。
「總量管制與交易」和「碳稅(費)」都是經濟學教科書上的碳定價機制,學理上可以達成相同效果,但因為「價格」和「數量」不能同時限制,所以兩者互斥,通常會擇一採用,而環保署目前規劃是先採用碳費。
不管是碳稅還是碳交易,重點是為碳「定價」,讓污染者付費,交易與否、如何交易,都只是手段。
減碳與戒菸的比方
剛接觸這個議題的人,可能對於以上名詞覺得非常抽象。我們可以把氣候變遷看成是人類社會對於化石燃料成癮,邁向淨零是要戒除對於化石燃料的依賴。這其實與戒菸類似。
碳稅/費的原理與菸品健康福利捐類似,目的是把香菸成本提高,以價制量,降低癮君子買菸的誘因。
若拿碳交易來類比,則是限定一個場域內的總吸菸量。大家可以想像在一所學校內針對抽菸的學生舉辦戒菸比賽,每人先核發一定數量的配額,假設一人一個月一包好了,這就是類似碳排放配額。如果真的忍不住,可以跟別人買;同理,如果自制力很好,還可以把抽不完的賣給別人。
在這情況下,菸的價格會隨著大家的自制力(減碳能力)起伏波動。如果大家都忍不住,那菸會變得很貴很搶手,奇貨可居;如果大家都已戒菸,那價格自然就走低。
而大家常聽到的碳抵換,很像是剛才這個戒菸比賽的外掛。如果有人想多抽,可以去參加學務處舉辦的「菸害防制創意海報競賽」換取多抽一根菸的額度(國內碳權);或是跟外校某同學說好,出錢請他一個月不抽菸,然後你買他「少抽的憑證」來換一根菸(國外碳權)。
碳稅費、碳交易、碳抵換這三種制度,很明顯的,稅費操作起來最簡單,碳交易次之,需要一定的學習曲線和制度設計,而碳抵換最為複雜。
許多研究都指出,減排量真實性問題重重,如地球之友和綠色和平等國際環保團體都持反對立場。
以前述戒菸比賽為例,我們真的能證明海報比賽能讓大家少抽菸嗎?跟外校同學說好的約定,是否真正能落實,還是只是紙上遊戲?
台灣碳權交易的幾個大原則
回到台灣的情況,根據相關研究,台灣碳排大戶僅兩百多家,又高度集中在台塑集團和中鋼集團幾家大企業,市場流動性可能不高,無法完全發揮市場機制的威力。
若要加速引入金融中介機構參與,各種監管的需求也是一個難題。環保署日前拍板要推動碳費,是個好選擇,也能夠接軌國際碳定價的趨勢。
現行溫管法第18「總量管制與交易」的機制雖保留在各方修法草案,除非台灣在國際氣候治理參與有大突破,應是存而不用的機會比較大。也因此,現階段台灣可以直接跳過有關「總量管制與交易」的碳權討論。
企業真的需要優先取得碳權嗎?
那麼,我們現在面臨的問題是,在碳費先行的管制環境中,「碳抵換」的碳權到底應該扮演什麼角色?企業真的有需要忙著開發或是購買碳權嗎?
首先,大原則上,我們應該確立,碳抵換非必要,至多扮演輔助的角色。如果要推動,我建議台灣可以根據以下幾個大原則出發,一、國內碳抵換先行,二、須訂定抵換上限,三、對碳抵換品質從嚴審核。
國內碳抵換先行
碳抵換的一大效益是啟動資本投資減碳計畫。合理的想像是,這些資本最好留在國內,促成其他部門的減碳,如果大量開放國外碳權,那可能肥了國外碳權開發商,對台灣淨零轉型幫助有限。
有人可能期待台灣用國外碳權達成長期減量目標,而目前有關《巴黎協定》第六條中的ITMO(國際轉讓減緩成果)的規範還非常不明確,且台灣短期內無法實際參與聯合國機制的運作,冀望國際碳權挹注台灣減碳目標,無疑是捨本逐末。
若要促成國內碳權市場的發展,明確訂出一個較有企圖心的碳價,就至關重要。
開發減碳額度是一個商業行為,投資、認證、交易每個環節都需要付出成本,如果以日前討論的100元或300元新台幣的碳價來說,實無法促成碳權市場發展。這麼低的價格,廠商直接繳交碳費就好,不用大費周章再去買一個價格更高的碳權。
公部門需訂定抵換上限
放眼各國的碳交易市場,幾乎都有設置抵換額度的使用上限。歐盟碳交易體系(EU ETS)由各成員國訂定之,但是不會超過11%;美國加州的碳交易市場上限是8%,中國去年開始實施的碳市場上限是5%。由此可見,世界各國多數把碳抵換碳權作為輔助的工具,不能夠無限制抵換。
碳抵換至多是讓企業降低一部分的減碳成本,多些彈性,重點還是自身排放源的減量。
碳抵換品質需從嚴審核
抵換碳權遇到最大的爭議就是減碳量充滿不確定性,市場上充斥各種不同的碳權商品,有些是可以用來抵減法律減量要求的強制碳權(mandatory/compliance carbon credit),有些是企業拿來自願減量的碳權(voluntary carbon credit)。自願減量又分各種不同的認證標準,如American Carbon Registry, Climate Action Reserve, Gold Standard, Verified Carbon Standard等等,根據減排計畫類型又可以分為各種不同來源,如能源效率提升、再生能源開發、造林等等。
減排計畫的來源國也是重點,從最低度開發國家(LDC)來的碳權會被認為有額外的社會效益。雖說都是減1噸碳,品質跟價格卻天差地遠。在市場資訊相對不透明的情況下,無外乎之前還曾傳出碳權詐騙的事件。
提防垃圾碳權進入台灣
在這情況下,台灣需要對於碳權品質嚴格把關。特別值得注意的是,之前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(CDM)開發出許多完全無外加性的「垃圾碳權」,現在仍在市場上流通。若台灣要採用國際碳權,須慎防這些低品質的碳權流入,以免不但無助於減碳,還壞了國際名聲。
相關規定可以參考歐盟碳市場的品質規範,明訂核能、造林以及工業氣體的額度不予採用;2012之後的CER額度需要來自最低度開發國家(LDC)才能被採用。
本文目的在釐清對於「碳權」許多似是而非的討論,也拋磚引玉提出一些碳權管理的大原則,幫一股腦的碳權熱稍為降溫。邁向淨零,重點在於各部門加速去碳化。要引入碳權機制,需要周延的管理,否則有淪為金融遊戲的危險,無助實質減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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